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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案二审维持原判。照片显示他昨天在法庭受审。
交通银行施罗德基金公司前投资总监李旭利昨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利用这起未披露的信息交易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原判。
40岁的李(音译)于2011年9月被控“利用未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非法获利1071.57万元。201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追回非法所得1071万元。
由于拒绝接受判决,李旭利于2012年12月3日(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交了刑事上诉。2013年5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旭利一案进行了二审。
昨天上午9点30分,上海市高级法院对李旭利案进行了二审宣判,旁听席上只有10多人。在第二次试验结果的40分钟阅读过程中,穿着灰色t恤的李旭利看起来很无聊,左右摇晃或者抬头看天花板。当最终结果宣布时,李旭利第一次微笑着回头看着画廊里的一家人。画廊里的女性家庭成员也笑了,但突然他们充满了泪水。此后,李旭利被戴上手铐,带出法庭,再也没有回头。
宣判后,上海市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对李旭利的审判情况。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表示,本案中最大的争议是李旭利是否命令李志军(编者按:他当时是五矿证券深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购买涉案股份。李志军对如此巨大的交易行为的回答是“不清楚”,这不符合常识。
对于判决,李旭利辩护律师、北京文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泽表示“不满意”。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他说法院发现李旭利指示李志军购买相关股份,他仍然使用有罪的推论。“李旭利自己的证据并没有指示李志军购买股票,而且在没有他自己的证据的情况下,他被推断有罪。”
至于是否上诉,周泽表示,这取决于李旭利家人的意愿。他说,昨天下午他去上海看守所会见李旭利时,被告之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执行通知书已经送达,所以他不安排会见,然后安排李旭利在监狱服刑。
“勾引李旭利
没有证据承认犯罪事实。"
在李旭利案的二审中,周泽为李旭利的清白辩护。
此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9年4月7日,在交行施罗德公司蓝筹基金和成长型基金购买工行股份(报价、询价)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报价、询价)的信息未披露之前,李旭利利用其担任交行施罗德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和蓝筹基金经理的职务,获取了未披露的信息。李志军奉命在交行施罗德公司之前或同时买入李旭利等人控制的证券账户中工行和建行的股份,累计成交额超过5226万元,同年6月全部卖出,总利润超过899万元,股票分红超过172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旭利提出上诉,否认指示李志军购买相关股份。李旭利的辩护人向上海市高级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请求排除2011年9月5日李旭利的全部供述和李旭利妻子袁雪梅的证词,该证词证明李旭利指使李志军购买股票。主要原因是,辩护人李旭利是在调查人员以缓刑引诱他并威胁他说“如果他不配合他的工作,就逮捕他的妻子袁雪梅”的情况下招供的。
二审开庭前,上海市高级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举行了预审会议,并于5月23日举行了公开审理。审判期间,检察官决定撤回袁雪梅对李旭利的证词。然而,上海经济调查团的调查人员王勇和卢亦康在法庭上作证,两人都否认曾威胁要拘留袁雪梅。
至于李旭利在2011年8月13日没有认罪,而是在8月14日认罪的原因,王勇和卢亦康都表示,由于李旭利说自己是名人,他不想媒体炒作,否则会对判决不利,希望缩短调查时间,所以他主动写信给袁雪梅和李志军,要求他们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
现有数据显示,出生于1973年的李旭利自1998年以来一直担任南方基金的研究员、交易员、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2005年8月,他调任交通银行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和投资总监。2009年5月,李旭利辞去交通银行施罗德公司职务,加入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投资官。十多年来公共基金的卓越管理业绩使李旭利成为明星基金经理。
关于李旭利全部自白排除的申请,昨天公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刑事裁定书》)认定:“无法证明侦查人员讯问李旭利时实施了强制行为,也无法证明侦查人员胁迫李旭利认罪。”
邹碧华还在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李旭利的认罪过程和相关细节都是由他自己的叙述形成的。李旭利和他的辩护人提出,调查人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胁迫和引诱李旭利供认犯罪事实,因此李旭利和他的辩护人关于排除李旭利供认的申请没有得到支持。”
"李旭利指示李志军购买股票"
在李旭利一案中,涉案股票是否是李旭利下令李志军购买的,成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辩护律师指出,不能排除涉案股票是为了提高自身业绩而决定的,并提供了、之兄袁的证言等相关证据。袁在的证词中称,称,由于看到涉案账户长期未被使用,他帮助购买了工行、建行等股票。
然而,根据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也可以证实,所涉股票是李志军根据李旭利的命令购买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几个理由:第一,由于其职务关系,李旭利事先知道交通银行施罗德公司的资金购买了工行和建行的股份这一未披露的信息。二.涉及的证券账户资金来自李旭利夫妇及其亲属,李旭利是该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三.该证券账户涉及满仓在交通银行在李旭利工作的施罗德基金购买工行和建行股份期间购买的相同股份。4.没有证据支持李志军未经授权决定为李旭利购买相关股份的可能性。5.一审判决前,李旭利稳定的供词是,他指示李志军购买工行和建行的股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志军自己购买股票的想法不能成立。原因是袁的证言没有得到的证实,与袁在本案中都有重大利害关系,其证言难以采信。其次,李志军缺乏承担风险和做出购买决定的基本行为动机。此外,李志军的证词记不起这笔巨额交易,这显然不符合常理,而且他的证词显然没有可信度。
根据《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法院认为,李旭利在原审判决中使用未披露信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述人士李旭利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站不住脚,本院不予受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建议是正确的,应当予以支持。法院依法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决为最终裁决。
根据一审判决,李旭利的刑期将执行至2015年8月12日。根据这一计算,他的刑期还有一年零九个月零十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