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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理解,友谊长久,团结一致,公平竞争”的奥林匹克精神是众所周知的。 但是,8日澳大利亚自由泳选手霍顿的“牦牛骗子”发言掀起千层波,比赛结束了,但关于孙杨名誉的口水战似乎越来越激烈。 许多西方国家的选手也参加了攻击孙杨的队伍。
最先站在霍顿后面的是法国游泳将骆驼,在孙杨200米自由泳夺冠后,他宣布“孙杨是吸毒成瘾的‘弊病者’,‘孙杨的尿是紫色的’。
之后,美国有名的游泳将领菲尔普斯也相继发表了服用禁药的选手是骗子的发言。
看看官方的态度。 中国游泳协会给澳大利亚游泳协会和国际奥委会写信后,澳大利亚游泳协会“言论自由论”的傲慢态度激怒了我国国民。 国际奥委会8日表示,他们支持选手的自由表达权利,但言论自由和“垃圾语言”之间应该有红线。 ”。
那么,坏话对决的牦牛论的真相就像外媒说的那样吗? 如果不是真的! 沸腾的阳性尿检结果出现在年亚运会之前,当时孙杨因为心脏不适而服用了含有三甲苯胺的药“万爽力”。 曲美他去年确实在禁止物质名单上。 孙杨在他为了治疗心脏不适而获得中国反兴奋剂机构的3个月禁赛中轻判,澳大利亚著名反兴奋剂体育记者齐普说:“孙杨胸腔不知道服药前含有禁成分,孙杨的医生也停职了。” 最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最终认定孙杨没有完全履行观察义务,阳性有过失,不是重大过失、过失。
霍顿言论在其个人脸谱上得到了外国网民的力量,在拉克特的个人主页上也一样,尽管外国网民倒在孙杨牦雅论的角度,但这次我们放弃了感情,从客观公正的法律角度出发“霍特
法制网就这件事涉及的焦点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镇原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仲哲律师。
一、“霍顿们”的诡诈言论突破道德底线,触犯了法律吗?
李仲哲律师认为,这些诡诈的言论导致孙杨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的下降,不知事件真相的网友们对孙杨本人的社会评价形成了重大的否定评价。 这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举世瞩目的世界体育盛会的大背景下,霍顿对作为奥运会金牌去媒体的孙杨的否定、诽谤性发言迅速且几何倍数地扩散,其恶劣影响的广度超过了以上
其法律依据: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传别人的隐私,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的所有人格,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别人的名誉,从而产生一定的影响 很明显,许多选手在公开场合毫无根据地编造事实诽谤孙杨服用禁药参加本届奥运会的行为是对孙杨名誉权的侵犯。
二、孙杨维权的话,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适用中国的法律吗?
李仲哲律师认为,孙杨可以就这次涉外名誉侵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常居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准据法是法院地法——中国法律。
其法律依据: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使用网络或其他方法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受害者经常居住的法律。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或变更、结束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成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 但是,医生的诊断、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况除外。
三、孙杨能选择那些方法让侵权人负责吗?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排除停止侵害的干扰; 消除危险; 归还财产。 撤消; 赔偿损失。 道歉;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的规定中,孙杨可以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巴西奥运会,我们看到了中国广大民众对运动员的宽容、友爱和理解,看到了中国社会整体金牌荣辱观的巨大进步。 但是,我们不允许在国际公开场合任何国家的任何人超越法律的红线对我国选手们进行无端的谴责和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