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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核电站前司长郝卫平
北京晨报于10月19日宣布,被称为“原子能一哥”的国家能源局原子能司前司长郝卫平受贿事件最近被判决,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中院因受贿罪,判处郝卫平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罚款400万元。
“核电哥哥”落马
郝卫平今年53岁,2004年电力无处不在,2008年成立国家能源局时晋升为电力司副司长,从去年12月到去年3月就任国家能源局原子能司长。
年3月,国家能源局和电监会合并成立新能源局,两个月后邓卫平就任新能源局核电司长。 年被免除了国家能源局原子能发电司长。 因为主管全国电力项目的批准,郝卫平被外部称为“核电之哥”。
年5月,国家发改委前副主任刘铁男被调查。 在那之后的一年多里,起草了包括价格司原司长曹长庆、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原副局长许永盛等多名干部,其中有原子能司原司长邓卫平的名字。
涉案一千二百多万元
公诉机关表示,2004年至2004年,邓卫平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电力无处不在,利用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副司长职务上的便利,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企业、中国大唐集团 单独或与妻子刘某合作,非法收受和查明上述机构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934万元、美元3.5万元
审判否认大部分受贿
记者获悉邓卫平落马后,自愿说明搜查机关还没有掌握的高达800多万元的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其他受贿事实,告发了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许永盛等人。 但是在审判中,邓卫平不承认被指控的大部分事实,只承认收到了98万元。 辩护律师认为郝卫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被起诉受贿的事实大部分不成立。 对此,法院认为坦白的理由违反常识,难以成立。
法院认为,郝卫平受贿事实中,大部分受贿事实是两个以上的行贿者共同向郝卫平行贿,行贿者的证词可以互相证明。 或者行贿人是一个人,行贿前后向上级领导、相关人员报告、告知,上级领导、相关人员的证词加强行贿人的证词。
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邓卫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单独或与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邓卫平在事件后暴露了别人的犯罪行为,鉴于核实属实,立下了功绩。 受贿所得赃物已经全部追征、归还。 在搜查阶段可以积极说明搜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的一部分,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在一审中判处邓卫平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
(原题是《原子能发电之哥》受贿1200万刑)(本文来自澎湃情报,越来越多的原始情报请下载《澎湃情报》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