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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上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 这件事由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范俊峰担任审判长主审 公诉机关称,去年1月,被告人李某认识受害者苏某,明确恋爱关系同居。 年12月14日,李某怀疑苏某和其他男性有暧昧关系,赶到一家酒店,看见苏某和某男性在一起,打了苏某。 年12月21日9点左右,李某去呼和浩特市买了一辆轿车,谎称骗了苏某的房子,两人发生了争执。 李某用手掐住苏某的脖子,使其死亡 当天下午,李某在给苏某的好朋友打电话后,断臂自杀未遂。 第二天18点左右,李某报警,打了120个急救电话 公安人员到案发现场带李某去公安机关 经验尸官鉴定,死者苏某生前心脏右冠状动脉入口明显狭窄,颈部受到钝性外力的作用、剧烈运动、情绪兴奋等因素的作用,引起急性肺水肿导致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因恋爱纠纷,用手掐死受害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必须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事件多而杂,社会影响大,本案择日宣判 复印件来源:包头中院原标题:《内蒙古这一故意杀人事件的公开审理》阅览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