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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8月14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该事件是年4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验事业的意见》实施后,南昌地区首次按照统一标准审理的民事案件,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原告赔偿52.7万。
年5月10日21点04分左右,邓某驾驶无号牌“刀”摩托车,从东行驶到南昌县莲池町迎宾街和莲安北十字路口南端的人行横道线中段附近,停留约10秒向西南方向行驶时,从北到南苏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巴士和相撞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颁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当事人苏某汽车在人行横道上行驶时,减速慢,疏忽路面通行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是成本高昂事故的一个原因。 当事人邓小平驾驶非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没有确保安全,没有先行行驶车辆是造成成本高昂的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在这次事故中,双方的过失作用相当。
由于在死亡赔偿金标准的适用问题上双方产生分歧,去年6月29日,死亡的邓某父亲向南昌县法院起诉,要求苏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葬礼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恤金等共计54万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城乡统一,表现出对生命健康的尊重。 ”本案负责法官朱国亮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后,减轻了原告举证的诉讼疲劳,解决了原被告之间最大的争论焦点,这样的案件更容易调解。”
迄今为止,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受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及户籍制度的影响,采用了城乡居民两种标准。 据统计,江西省同样的人身损害,按城乡居民不同标准赔偿的金额最高差达到2.3倍,赔偿标准的不统一引起的争论仍在继续。
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改变以前对不同户籍身份居民认定赔偿额差异较大的情况,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公平正义,为全社会创造平等尊重个人生命权、健康权的气氛 对江西省居民来说,城乡户籍身份不同造成的赔偿金额差异消失了,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在江西省将成为历史。
原标题:“南昌首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事件今天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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