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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很大,
膝下只有一个女儿
湖南省长沙的阿平(以下均为假名)
我想要个儿子。
通过代理怀孕,
小平得了一对双胞胎儿子
同时做项目符号
偷偷给了代孕女子1100万人作为儿子的抚养费。
没想到阿平的妻子知道情况后会向法院起诉。
要求对方归还1100万日元。
前几天,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事件
法院会怎么判断呢?
阿平和阿珍是结婚30年的夫妇,两个人抚养着女儿。 随着年龄的增长,阿平想要另一个孩子。
小芳几年前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阿平,知道阿平有孩子的意愿,两人协商一致后,共同在海外制造试管婴儿,由阿平提供精子,筛选海外卵子库高质量的卵子合成受精卵,小芳 经过多次实验,小芳生了孩子。 小平先生是他们的生物学父亲。
从怀孕到产后,阿平在妻子阿珍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小芳汇款和购买不动产,共计达到1100万,向小芳发行了《条款》,我以前给过或欠小芳的1000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0-18 ) 如果我妻子提出异议,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我个人自愿想要。
这件事被阿珍发现后,被一审法院起诉,阿平要求小芳确认支付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 命令被告小芳归还财产11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如下
阿平和阿珍之间不存在夫妻共有财产的相关约定。 与阿珍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阿平擅自汇款给小芳,向小芳发行“条据”,支付小芳的关系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全部个体,根据法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阿珍的财产权益,阿平“借腹生孩子”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方法》确定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阿平和阿珍养育已经结婚的女性,用试管婴儿技术合成受精卵,小芳生育的行为违反了道德和伦理。
小芳对于购买涉案金使用的不动产、车辆等,是为孩子保管的,相关财产不是以孩子的名义而是以她的名义登记的,因此其辩驳理由不成立。
小芳主张,有些涉案金是阿平支付的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由于相关权利主体是孩子,权利人可以另外主张权利,因此不采用这个答辩意见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
确认阿平被告向小芳被告支付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 小芳被告将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天内归还原告阿珍1100万元。 小芳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
上诉请求:
(一)要求撤销此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依法驳回阿珍的所有诉讼请求或查明事实后,依法变更判决;
(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在二审中,上诉人小芳没有向上诉人阿珍、阿平均提出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审理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不约定财产形式的情况下,夫妻财产共同共享。 而且,在夫妻关系持续的期间,以不允许共有财产分割为基本,只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法律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继续存在、安全的体现,夫妻财产成为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 简行使的权利遍及整个共有财产。
实施我国法律允许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对象是“夫妇”,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妇。 阿平、小芳行为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大体》等规定,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阿平、小芳共同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从阿平支付小芳巨额财产的行为,侵犯阿珍的合法权益,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规定,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大体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阿平的支付行为无效。
小芳生育过程的困难事实并不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小芳生育过程的多与杂等是由阿平、小芳自身的身体原因等因素决定的,并不由此说明行为的合法性。
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争论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另行协商或者诉讼处理。
二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小芳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都不成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资料来源:潇湘晨报
原标题:“男人瞒着妻子和女儿代理生育,付了1100万美元,但意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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