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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巩固消除贫困攻关成果,切实改善民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山西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目前山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低,人均待遇为1494元,仅为减贫标准指导线的41.5%,不足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为了在制度上处理低收入者的养老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充,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以便依法顺利实施 养活老人是自古流传的美德,是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公民义务 地方立法通过鼓励赡养者向父母支付养老保险费,确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赡养者所在单位的教育、诱惑和督促职责,将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细分为具体措施,将孝老爱父母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 条例第一副本:这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具体结构不分章节,共25条,大致分为6个部分 一是立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其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所在地确定可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二是政府和部门的责任 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社、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养老保险办理机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三是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待遇领取标准及程序 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不同等级的标准缴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享受财政补助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社区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为投保人提供养老保险费的资助 投保人达到规定的保险待遇年龄等相关条件的,可以每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是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家,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特别资金专用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投资运营,接受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是鼓励抚养者向投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没有缴费能力的投保人要求抚养人提供资助金,抚养人拒绝提供资助时,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抚养人所在的机构应该鼓励抚养人向投保人提供资助金。 接受忠告、督促但拒绝提供的,可以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赡养人的义务 第六部分是法律责任 通过欺诈、伪造说明资料或其他手段,欺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扣除或不按时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丢失或篡改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数据,对城乡居民养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保险制度来了。 请观察这些知识点。 ↓源|山西人社微信公众平台原标题:请阅读《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原文。

来源:零度新闻网

标题:热门:明年1月1日起,《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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