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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6日审议了有关决定草案,建议授权国务院临时调整和实施《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土地管理法》、《种子法》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副部长袁书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授权国务院临时调整和实施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
支持海南全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逐步探索和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为了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袁宇宏说,草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临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的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土地征收事项由国务院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确保海南自贸试验区耕地总量和质量不下降,建设用地不在现有基础上增加的前提下,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完善事后监督措施的实施,并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暂时调整实施。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授权海南省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放。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在严格实施引进种质资源隔离监管、防止生物入侵、加强风险评估和检疫监管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完善并落实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是临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在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开展中资便利旗海上旅游业务的邮轮企业(经营实体)和邮轮的市场准入许可,以及仅涉及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的外国邮轮多点停靠航线的许可权限,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海南海域的情况和海南国际邮轮的发展,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允许中国邮轮运输运营商在海南三亚和海口邮轮港开展中国方便旗邮轮的海上旅游业务。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和三亚、海口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试点经营实体和邮轮经营的监管。
草案中明确上述调整将在2024年12月31日前进行。为临时调整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事后监督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实践证明不应调整,应恢复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