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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的通知》,将适当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并将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基准改为指导性价格。原则上,新增集中光伏电站的上网电价应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不得超过资源区的指导价。考虑到技术进步等多种因素,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一、三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光伏电站的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0元、0.45元和0.55元。原则上,新增集中光伏电站的上网电价应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不得超过资源区的指导价。 全文如下:

发改委:适当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科学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完善集中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1)将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基准价格改为指导价。考虑到技术进步等多种因素,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一、三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光伏电站的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0元(含税,下同)、0.45元和0.55元。

(2)原则上,新增集中光伏电站的上网电价应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不得超过资源区的指导价。市场竞争法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上网基准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更高的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3)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纳入财政补贴规模并已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项目指标除外)的集中光伏电站,将于2019年6月30日前(含)并网。上网电价按照《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相关事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执行;7月1日后(含)并网的,上网电价按本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4)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充基金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连村电站),相应的一、三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执行0.65元、0.75元和0.85元/千瓦时。

第二,适当降低新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

(1)结合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工商分布式(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家庭用电)模式,总发电补贴标准调整为0.10元/千瓦时;采用“全上网”模式的工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资源区集中光伏电站的指导价执行。能源部门应统一实施市场竞争配置的工商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当地资源地区的指导价,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0元。

发改委:适当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2)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剩余上网”和“全上网”模式,将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总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0.18元/千瓦时。

(3)鼓励各地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8日

来源:零度新闻网

标题:发改委:适当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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