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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银行金融子公司应继续满足以下净资本监管标准:(1)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二)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银行业金融子公司应按照《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要求,定期进行压力测试,计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率水平,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银保监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以下是全文:

商业银行金融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金融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管理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金融管理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金融管理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金融管理子公司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并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要求,定期进行压力测试,测量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率水平,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净资本管理负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批准并监督净资本管理计划的实施。

第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净资本管理的实施,包括制定和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率水平,每季度至少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净资本管理情况。如发生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率水平的重大事件,应及时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金融子公司的净资本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净资本监管标准

第八条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除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除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调整项目

银行财务管理子公司应合并计算不同科目核算的类似资产,并根据资产属性统一调整。

第九条银行财务管理子公司在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确认预计负债。未确认为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视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扣除,并在净资本计算表附注中说明。

如果银行理财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充分确认预计负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要求其扣除净资本。

第十条风险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风险资本= ∑(自有资金投资的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理财资金投资的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其他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是指我行理财子公司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开展自有资本投资、理财业务和其他业务时,对各项资产的权重。理财基金投资的各类资产均为根据渗透原则确定的标的资产(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十一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持续符合以下净资本监管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

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业金融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情况,调整不同银行业金融子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要求,但不得低于最低监管标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出现影响净资本管理指标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

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银行的金融子公司增加报告监管报表的频率。

第十四条银行财务管理子公司应对公司相关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行财富管理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CEO、总裁)应在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银行金融子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管理情况。披露的数据应与监管声明的数据一致。

第十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之比、净资本与风险资本之比等指标比上一报告期末变化超过20%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净资本与风险资本比率等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银行金融管理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对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净资本管理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银行金融子公司稳健经营的银行金融子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省级派出机构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

(二)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三)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零度新闻网

标题:银保监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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