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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太原12月2日电(记者王菲菲)记者近日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科技成果转化统一公共交易服务平台。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引导资金、补贴资金、贷款利息补贴和风险投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资金。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体系,并可以设立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进行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骗取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