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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文化旅游规划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文化旅游部近日制定了《文化旅游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总体原则、项目立项与编制、衔接与论证、审批与发布、实施与责任等方面统一了文化旅游规划体系,完善了规划管理,提高了规划质量。
本办法所称文化旅游规划是指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中长期规划,主要包括文化旅游部相关部门或单位编制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以及当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当地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文化和旅游部的规划工作由政策和法规司集中管理。地方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职责和要求,开展规划实施工作。
《办法》明确,规划单位应充分论证规划立项的必要性,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对规划周期、论证情况、编制方法、进度安排、人员保障、经费需求等进行必要的说明。一、深化重大问题研究和论证,深入研究前瞻性、关键性和深层次的重大问题,充分考虑因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文化旅游部的规划必须报部长和该部主管领导批准。文化旅游部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司联系,报国务院批准。项目批准后,规划单位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数据收集和研究等前期工作,科学计算目标指标,充分论证需要纳入规划的项目和项目。坚持敞开编制规划的大门,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办法》强调,各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规划衔接的协调机制。文化旅游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规划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基层群众、基层文化旅游单位、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规划报批前,应当委托研究机构或者专家组对规划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办法》还提出了完善规划实施机制、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加强规划实施评价等要求。(杜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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