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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12月6日电(记者阎祥玲)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举行公开审理,宣判被告人马骁受贿一案,并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骁有期徒刑11年。六个月,罚款100万元;马骁的贿赂被依法追回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被告人马骁在2014年至2018年担任山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山东社会主义学院党委书记、第一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包等方面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24.32万元。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他到案后,如实供认了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认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大部分相同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追回了大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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