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720字,读完约7分钟
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影响养老金的缴费和领取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和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其中,社会保障缴费年限是视缴费年限加上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通常没有纠纷 缴费年限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定,纷争源于此,原告对劳动保险部门认定的年限提出异议,认为认定少,提出了行政诉讼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或者城镇集体全制公司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一前,职工参加就业年限,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视为缴费年限 “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一始于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发表。 所谓“就业年限”,就是所谓的“工作年限” 工龄是劳动部门承认的工龄 服务年限是被视为缴费年限的前提之一,但不存在服务年限不是被视为缴费年限,以下以部分一般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1被判决刑事犯罪,无视该缴费年限的李某在1970年至1992年期间参加员工,1992年4月至年3月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19年 李某59岁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年徒刑 进行退休批准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缴费年限为零 李某确认从1970年到1992年参加就业的年限是视同缴费年限,主张应该诉诸法院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公司部分职工连续工作年限和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江劳动保险[1995]221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因受到刑事处分、排斥、劳动教养而排斥公职处分或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作。 员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接受刑事处分、排斥、劳动教育,公职处分或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与重新加入员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李某年受到刑事处分。 因此,从1970年到1992年期间作为连续工作年限不能看作缴费年限。 21988年11月11日前退休,退休前的工龄不是该缴费年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王某退休审理的,同意从年2月开始退休,确认累计缴费年限16年2个月,无视该缴费年限 王某认为从1988年8月1日的织布工厂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的工龄应该被视为缴费年限 浙江劳动保险[1995]221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部分职工连续工作年限和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职工在省政府浙江政[1988]53号文公布后,经公司批准退休,持有《退休说明书》。 》浙江政[1988]53号文件是浙江省政府于1988年11月11日发出的《关于激活公司固定工制度的通知》 王某于1988年8月1日经织布厂同意自动离职,但并不是在省政府浙江政[1988]53号文公布后辞职。 因为1988年8月1日离职前的就业年限不能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不能视为缴费年限 3在校期间不是“视同缴费年限”的张某于1976年12月进入某汽轮机厂工作 1979年8月张某考入某电工学院,1983年8月张某毕业后也加入了原汽轮机厂 1999年5月,张先生被调到其他企业 年7月1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同意张某从年6月退休,张某在电工学院学习的期间不视为工龄,不视为缴费年限。 张某不服,向法院告了状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工龄5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实施职工补助金制度的规定(摘录)》( [79]教育统计字315号、[79]财政字194号、[79]劳动总工资字69号)第四条的规定是“国家 今年上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学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就业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信》第三条规定:“1979年以后普通高等校本、专业学习合格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为1979年8月4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育计算字319 入学前和毕业后就业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因此,本案中张某在电工学院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也不能视为缴费年限 在此事件中,张先生提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认定汽轮机厂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包括在校学习期间。 劳动部《关于录用的通知》(劳动保险字[1992]15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录用的通知》(浙江劳动保险[1992]198号)表示,《手册》是公司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退休时发放该养老金缴费期限。 《手册》由公司填写,员工在《手册》中记载的各复印件检查上盖章(或签字)后,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检查、盖章 《手册》中记载了员工实际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可以说没有与缴费年限相同的法律效力 原告的《手册》中记载了原告从76年12月到99年5月在哈尔滨汽轮机有限企业工作期间缴费22年5个月,但缴费年限的认定职权被认为是劳动部门而不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简单来说,《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检查的是实际支付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而不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4要求救济必须及时,超过起诉期限法院不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008年7月通过关于陈某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核表”认定缴费年限。 陈某认为1963年12月至1985年8月的工龄不会被视为缴费年限的错误,于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将对原告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的核定是在2008年 原告主张抑郁症,一直信访,其理由并没有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而弄错起诉期限,原告直到年6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5年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起诉期限,逾期提起诉讼则不能受理 根据情况,起诉期限为6个月、1年、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从行政行为进行之日开始)。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之日起提起诉讼5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第41条第1款:“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自知道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年2月8日起施行)第64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时,不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起诉期限吗? 原标题:“你的养老金与“视同缴费年限”有关,忽略了几个要点大亏的可能性!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