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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商业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答复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 关于该提案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采用权登记问题”,农民宅基地采用权依法确认了城市户口的孩子可以继承和处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继承的房屋作为其遗产被继承人继承,居住地一体大体上由继承人继承获得房屋的全部权和宅基地采用权,农村宅基地不得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包括城市居民),而是在房屋占有宅基地的情况下,确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册及附有证明书的栏中写道“该权利人是本农民的集体。 他还回答了“关于不动产共享登记”等问题 回答说,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合作不进行登记的问题是执行层面的问题,加强监督指导,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回答全文:▼折转阅读对越来越多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回答邵志清代表:收到了你提出的“关于完全不动产登记的一些建议” 商业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秘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现回答如下:你的建议非常重要,不动产登记事是重大产权,影响各行业、千户。 近年来,我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的业务要求,积极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处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8号),做好公司和大众的“一件事” 关于不动产共享登记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置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必须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 但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法律规定不确定 对于提案中提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少数份额共享者中不合作进行登记的问题,是执行层面的问题,加强监督指导,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定了建筑物所有人共有的部分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要求、申请资料等 根据《物权法定、权利设定和登记确权》的大体和程序,所有人共有的不动产范围必须由建设工程计划确定,在建设工程计划批准和实施时严格执行,不让开发商保留部分不动产,不模糊财产权,依法 三、关于监护人的代理申请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十七条确定规定监护人的范围为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其他个人或组织等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9.2中写道:“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须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相关说明资料可以是户口本、监护相关公证、出生医学说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说明资料 父母以外的监护人处置未成年人不动产的,监护有关资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监护权的公证资料或者其他资料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监护人的范围不限于父母,其他合法监护人也可以依法代理登记。 四、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比较建议中提到的国家秘密评价方法,那些事项涉及国家秘密、评价主体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机关、机关必须根据国家秘密及其秘密级的具体范围进行 目前,国家保密局已经公布了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保密的一些事项范围,为房地产建设部门、产权部门的保密提供了确定依据。 国家保密局与相关部门及时修改完整的相关行业保密的一些事项范围,规范相关房地产保密依据,加强相关房地产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方便新闻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关于根据人民政府生效决定单方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问题 关于哪个水平的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关于征收或收回不动产的决定,新的《土地管理法》作出了确定规定。 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永久基本农地、永久基本农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得到原批准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的采用权 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法院申请审理,涉及判决前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能成为登记的依据,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是,有下列行政行为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 (二)原告或者利益相关者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因此,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向法院申请审理的,除法院作出判决前法院裁定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执行外,决定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 六、关于农村宅基地采用权登记问题 农民宅基地采用权可以依法由城市户口的孩子继承进行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继承人继承的房屋作为其遗产被继承人继承,居住地一体大致由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的全部权和宅基地采用权,农村宅基地不得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包括城市居民),而是在房屋占有宅基地的情况下,确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册及附有证明书的栏中写道“该权利人是本农民的集体。 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第53条、《民法典》第341条、第342条作出了确定规定:土地经营权流动期限在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议等方法承包农村土地,依法登记取得权利证书的,可以依法租赁、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法流动土地经营权。 根据《中央编制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通知》(中央编制发〔〕年134号)的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经过了5年的过渡期,目前该员工已从农村部门移交给自然资源部门,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我部要求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商对接,展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接收职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纳入房地产统一登记系统。 下一步是落实中央“三权分立”改革精神,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帮助乡村振兴 八、农村房地产预告登记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权协议,为了保障将来的物权实现,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因此,农村房地产可以依法进行预告登记 下一步要结合民法典的实施,结合实践的诉求,完全预告登记相关制度,保护农村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关于房屋交易、纳税、登记的简易处理问题 法规政策对不动产登记的处理时间有确定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必须在受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处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8号)(以下简称国办8号文)表示:“目标是在年末之前,将通常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处理时间分别压缩到10、5个工作日。 到年底,正常登记、抵押登记业务的处理时间都力争在5个工作日内压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定了登记处理程序。 其中,条例第17条应当规定“申请资料不完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不重复通知需要修改的所有复印件”。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办8号文的规定,我部加强部门合作,通过新闻、流程或人员整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纳税一窗的受理、并行处理,年个人、公司和机构26种不动产登记流程的优化 年,我部联合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了《共同推进“网络+不动产登记”的公司和大众工作便利意见》(自然资本〔〕83号),多部门共同推进了“网络+不动产登记”。 目前,全国98%的市县已经发布流程图,1500多个市县已经实现了“网络+不动产登记”,近2500个市县已经实现了“单窗受理、并行处理”,全国大部分市县已经基本正常登记、抵押登记 下一步是贯彻执行《商业环境优化条例》和国家8号文,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纳税线上全面实施“单窗受理、并行处理”,减少环境、材料,减少时间 推荐阅读复印件可以直接跳转阅读↑↑来源:人民网原标题:《确定了! 城镇户口的孩子可以继承! 》阅读原文

来源:零度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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