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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
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合理的限速会影响道路的畅通?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合理的速度限制降低了交通风险和事故概率,实际上保证了道路的畅通。事实上,降低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是如此。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应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确定,取代原条例中24%和36%的二线三区规定,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
笔者认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确实是必要的,这不仅是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需要,也是对资本安全最真诚的保护。
回顾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可以发现2015年之前,司法系统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双线三区标准于2015年8月确定。但是,根据当时的贷款利率,新的规定与原来的规定没有太大的不同。2015年初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6%,交叉政策出台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85%。如果按照2015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初至政策出台前)计算,在19.4%至22.4%之间,实际上非常接近24%的保护线。根据最新的指标,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85%,私人融资成本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从上述转型背景可以看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原因实际上是货币政策的适时微调和信贷资金价格的大幅下跌。货币政策的调整显然与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同步的。换句话说,经济发展能够承受的企业融资成本已经发生了变化。此时,如果坚持以24%和36%为基准的二线三区,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已经过时甚至难以维持。
众所周知,今年中国经济受到了疫情的影响。尽管二季度经济迅速复苏,疫情得到有力防控,但部分中小企业仍面临资金压力等困难,这些企业只是民间借贷的行为主体。目前,市场需求方的复苏慢于生产方,因此企业的资本转换效率将会降低。对于这些中小企业来说,年化利率为24%的借贷成本可能难以承受。毕竟,在产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企业的平均毛利率很可能会降低,企业对借贷价格的敏感性会随着资本转换效率的降低而显著增强。
有人认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会导致民间借贷的出资者不愿放贷或变成无底洞。我认为没有必要对此过于担心。
民间借贷具有相对完整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尽管受到司法保护的限制,资本价格也应该随着需求而变化。此外,对于私人贷款,最大的担忧不在于微小的价格变化,而在于资金的安全性。假设24%的利率仍然受到正义的保护,但是融资企业已经被高利率压得喘不过气来,出资者不仅可以实现高利率,而且还会损失本金。此外,非阳光操作不太可能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流,因为这种操作并没有真正增加对资本安全的保护,而资本方的最终收益甚至可能远远低于司法保护的上限。
钓鱼而不枯竭,打猎而不烧毁森林!这不仅是对中国古代智慧的继承,也是现代经济顺利运行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