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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意见》,加强了对猪场(户)的防疫监督。 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的防治工作。2018年8月非洲爆发猪瘟后,各地区相关部门继续加强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取得初步成效。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生猪产业链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在一些地区,利用餐厨垃圾养猪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生猪运输管理不够严格,非洲猪瘟在屠宰、加工和流通环节的检测能力不足,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防疫能力还存在不足,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治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国办: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政策支持力度 加快生猪产业转型

一、加强对猪场(户)的防疫监督

(a)提高生物安全保护水平。严格检查动物防疫条件,重点检查养猪场(户),特别是养猪场和大型养猪场。进一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逐步降低散养比例,监督实施封闭式饲养、全进全出饲养管理制度,提高猪场(户)生物安全水平。综合运用信用保险等手段,引导生猪养殖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清洗消毒、生猪(台)等防疫设施和设备,不断提高防疫能力和水平。督促养猪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严格按规定进行牲畜标识,提高生猪的可追溯性。(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下列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的,不再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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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重点防控措施。引导养猪场(户)有效实施清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严格管理入口区域的车辆和人员。鼓励养猪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早发现和处置隐患。督促猪场(户)严格规范报告疫情,做好疫情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随意收购、贩运、出售、丢弃死猪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加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引导大型养猪场(户)自行处理病死猪,确保其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公安部、生态和环境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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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强餐厨垃圾管理

(三)防止餐厨垃圾直接流入养殖部门。尽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明确禁止直接利用餐厨垃圾养猪,提高处罚力度。各地要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封闭运输、集中处理和闭环监管,严格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流入养殖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垃圾的生产、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和溯源。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建立生产者付费、加工者受益的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交通部、商务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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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餐厨垃圾管理责任。各地要尽快逐步明确餐厨垃圾管理领导部门,细化和完善餐厨垃圾全链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全链监管机制。加大禁止直接利用餐厨垃圾养猪的宣传力度。如果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垃圾喂猪而造成疫情或传播疫情,将不给予强制扑杀补贴,并将追究各方面监管责任。(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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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规范生猪产地检疫管理

(五)严格执行生猪检疫。按照法律法规和检疫规程的规定,合理布局产地检疫检查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检疫程序,确保生猪检疫全程覆盖。研究建立原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加强数据检查、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猪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程序及时报告。加大检疫工作的宣传力度,落实货主检疫申报的主要责任。官方兽医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产地检疫证书。(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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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认真查处发证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对检疫发证人员的教育、培训、监督和管理,提高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明确发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证书管理制度。对出具虚假检疫证明、出具未经检疫证明、违反规定出具证明、非法使用或者倒卖产地检疫证明和其他动物卫生标志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公安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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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运输管理

(七)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鼓励使用专业化、标准化和集装箱化运输方式运输生猪等活畜活禽。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完善运输工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坚决消除通过运输工具传播疫情的风险。(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运输部等。(

(八)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管。建立生猪定点通道运输系统,生猪运输必须经定点通道运输批准。在重点养殖区周围、省与指定口岸之间,结合公路检查站等设施,科学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并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施。严格检查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环节,重点检查产地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生猪健康状况等。,以降低疾病传播的风险。(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交通部、公安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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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生猪屠宰监管

(九)实行定点屠宰厂(场)自检制度。严格执行生猪屠宰制度。督促和指导生猪屠宰厂(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全面配备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切实做好疫情调查和报告工作。建立生猪屠宰厂(场)临时产品抽检制度,加强追溯跟踪,严格处置潜在风险。(由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负责)

(十)实行常驻官方兽医制度。各地应在生猪屠宰厂(场)中全面配备专职兽医,大、中、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应分别配备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为官方兽医检疫提供人员协助和必要条件。探索建立签约兽医或联合检查员制度。官方兽医应当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督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严格监督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产地的检疫证明和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实行非洲猪瘟病毒批量检测制度,确保检测结果(报告)真实有效。(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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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严格监管屠宰厂(场)。督促和指导生猪屠宰厂(场)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坚决防止死猪和未经检疫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厂(场),并对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规范生猪入场、肉品质量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和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的记录,加强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加大生猪屠宰厂(场)资质审查和清理力度,对环境保护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等情况,依法吊销生猪屠宰证书。或者非洲猪瘟流行是否因检测不当或欺诈而传播。加快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对乱宰的处罚力度。我们将继续严厉打击屠宰、注水、投毒、屠宰、销售死猪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公安部、司法部、生态和环境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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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监管

(十二)加工经营单位检验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猪肉产品加工企业和生猪产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检验和记录责任,严格检验动物检疫证书、肉品质量检验证书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生猪产品原料来自指定屠宰厂(场);购买的进口生猪产品应当附有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监督猪肉产品加工企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未检出非洲猪瘟病毒的生猪产品原料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并做好记录。未经屠宰厂(场)屠宰检疫合格的猪肉和无合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猪肉,不准进入市场流通和生产加工。(由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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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强对加工和操作环节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猪肉产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产品的抽查。市场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沟通,明确非洲猪瘟病毒的检测方法和相关要求。如果非洲猪瘟病毒复检呈阳性,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处理,并进行溯源调查。加大对流通领域非法活动的打击力度。(负责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公安部、财政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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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区域化和出入境管理

(十四)加快实施区域防控。制定和实施区域防控规划,建立区域协调监管机制和跨省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区域生猪产销总体平衡,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各地要推进联防联控,统筹疾病预防控制、交通监管和市场供应,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产业布局,尽快实现主产区生猪屠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奖励和补贴等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冷链物流配送,将“运猪”改为“运肉”。加快区域防控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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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支持非疫区建设。加强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屏障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优化流通控制模式,严格监管易感动物。制定非洲猪瘟无疫区和非疫区建设评估标准。鼓励自然屏障条件好的地区和生物安全防护水平高的生猪养殖屠宰一体化企业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和非疫区,增强区域防控能力。研究制定非洲无猪瘟地区和社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政策。(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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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打击走私。密切关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加强境外动物疫病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完善境外疫情防阻措施。严格出入境检验检疫,禁止从疫区进口产品。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取得海关的检验检疫证书。加强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和旅客随身物品的检验检疫,规范危险品处置,完善疫情监测和通报机制。严格边防查缉,加强打击生猪产品走私的国际合作,全面落实各项反走私综合治理措施,继续保持打击海上、海关和陆地边境走私的高压态势。全面落实港澳生猪及生猪产品生产企业的防疫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动态调整港澳生猪流通渠道。加强对野猪的监测和检查,实现重点区域全覆盖,严格防止野猪传播疫病。(海关总署、公安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林草局和中国海警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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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十七)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组织。依托现有机构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确保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管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加强食品检验队伍的专业化和专业化,确保其业务经费。认真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津贴。加强执法队伍中的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指导。(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市场监督总局、中央组织办公室、财政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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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推进动植物保护能力建设规划的实施,弥补动物防疫设施和设备的不足,加快病畜病死禽无害化处理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畜牧县建设生猪运输车辆净化中心。加强部门信息系统共享,对非洲猪瘟防控各环节实施“互联网加”监管,通过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因地制宜加大地方政府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扑杀补贴机制,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防控和消除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补贴,加快补贴发放。加快高水平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尽快突破防控关键技术和产品。(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督总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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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化动物防疫责任的落实

(19)明确各方的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防控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加强工作监督,做到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落实相关部门的动物防疫监督职责,逐项明确监督责任单位和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合防控机制。依法督促落实畜禽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各环节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监督和管理。设立非洲猪瘟举报获奖热线,鼓励媒体、单位和个人监督生猪生产、屠宰、加工和流通。完善非洲猪瘟疫情统一规范发布制度,完善部门间联动和协商机制。对于与疫情有关的信息,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向社会如实发布疫情。(负责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和市场监督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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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严肃追究责任。层层夯实地方责任,对未能落实的责任进行严肃问责,落实不到位,并通报全社会。加强对重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认真查处动物防疫等不力的工作。对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和责任。加强警示教育和催办,坚决查处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防治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市场监督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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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稳定生猪生产发展

(二十一)实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地方生猪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主要责任,切实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调控支撑能力。加强市场信息预警,引导猪场(户)增加和补充栏目。科学划定禁区,纠正划定禁区范围以外、扩大禁区范围、随意限制支持等问题。为维护生猪市场的正常流通秩序,不得实施禁运和设置行政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限期整改。(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和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督总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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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支持。对受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影响较大的大型养猪场(户),省级财政应实施临时生产援助。金融机构应稳定预期、信贷和支持,不应盲目停止和限制对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的贷款。省级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风险评估和防范的基础上,简化流程,降低门槛,为规模化猪场提供信用担保支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自有财力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大型养猪场(户)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落实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适当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银监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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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建立标准化生产体系,继续打造一批优质标准化示范场。支持畜牧县大型养猪场(户)开展粪便资源化利用,适时研究将非畜牧县大型养猪场(户)纳入项目实施范围。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合理规划,有效保障大型养猪场(户)及相关配套设施发展的土地供应。支持生猪养殖企业在省级或区域管理范围内发展全产业链。调整和优化生猪产业布局,生猪自给率低的销售区域应积极扩大生猪生产,逐步提高生猪自给率。由于环境容量等客观条件的制约,真正不能满足自给率要求的省份应主动对接邻省,合作建立养殖基地,增强就近保障供应的能力。(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和环境部等。(

国办: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政策支持力度 加快生猪产业转型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6月22日

来源:零度新闻网

标题:国办: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政策支持力度 加快生猪产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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