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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消息称,外国投资者委托中国公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双方存在持股利益纠纷。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股权转让纠纷。本案是我国首例确认外国人委托中国人匿名持有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及相关投资收益分配原则的案件。
日本公民是中国公民龚的朋友。2005年3月,龚向山浦推荐了投资机会,称山浦可以出资以龚的名义收购公司A的股份。经协商,山浦委托龚以每股4.36元的认购价格购买甲方88万股。2005年3月至2005年9月,山普分四期缴纳股份认购款人民币3,836,800元,龚出具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及其他证明,确认收到全部基金。2005年8月,双方签署了《股份认购和托管协议》,书面确认了过去的事实,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7年4月,甲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根据本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2005年8月龚购买竞得股份的实际价格仅为88万元(即每股1元),远低于山浦向龚支付的股份认购金额,差额为295.68万元。2018年5月28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元(含税),每10股使用资本公积转股本4股。因此,龚持有的股份增加至123.2万股,2017年度现金分红35.2万元。
因双方代表持有股份发生纠纷,山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龚名下证券账户中股份的收益权归其本人所有,并要求龚返还股份分红和股份认购差价,赔偿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和服务保证费。
据山浦称,双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及托管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作为实际投资者,有权要求龚支付股份收益,龚作为受托人从山浦收取的股份认购款远远超过实际购买金额,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超出部分应予返还。
龚认为,他和山浦之间没有代理买卖股票的关系。作为外国人,山浦不允许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双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和托管协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应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我可以退还山浦股份的认购款,公司的股份仍由我持有。
庭审期间,双方就委托购买股份关系的确定、《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的效力、如何分配股份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是否支持律师费和担保服务费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经审理,法院认为,发行人应如实披露股份所有权,禁止以匿名名义持有发行人股份,这是证券市场应遵守而非违反的公共秩序。双方签署的《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构成对发行人股份的匿名持有,违反证券市场公共秩序,应视为无效。山浦的外国人身份不影响股份认购和托管协议的有效性。法院裁定,被告龚支付原告2017年现金股利35.2万元的70%;原告杉浦可以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与被告龚某协商,以龚某的名义出售甲方股份123.2万股。如果谈判失败,他可以申请拍卖和出售股份。基金收益将优先支付杉浦投资基金383.68万元。如果基金收益超过投资基金,超出部分的70%归原告所有,其余归被告龚某所有。同时,被告龚某还应向原告杉浦支付律师费10万元和保全费3万元。
判决宣布后,双方都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