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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安全管理局(NHSA)
制造
41号
《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务会议和国家健康保险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金安
胡,国家健康保险局局长
2019年11月29日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学习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在内地(大陆)登记注册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申请办理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居住证,可以按照其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居住在内地(大陆)的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住证,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应与内地(大陆)大学生实行相同的医疗保险政策,并按规定参加高等学校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依法招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应当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有效证件和劳动合同、就业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应当按照注册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已申请居住证,并符合参加内地(大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应当持居住证在其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业务流程与内地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会保障卡。
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申请居住证时获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无公民身份号码的香港、澳门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可延长至15年。如果《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仍不满15年,且缴费时间延长5年,可一次性缴费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其居住地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或补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的,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年限缴纳费用。退休人员按照当地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因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七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未达到规定的养老条件离开大陆(大陆)的,应当保留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再次来大陆(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果我以书面形式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我可以一次性支付我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金额。
已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在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加保险的,原缴费年限一并计算;如果您选择在离开内地(大陆)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原缴费年限将不合并计算,您可以一次性向我支付个人社会保险账户金额。
第八条参加社会保险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大陆)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适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有关规定。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已经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申请转移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的,应当在该地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缴费年限超过10年的参保地,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的归集,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缴费年限最长的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的归集、待遇领取手续的办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关于待遇领取的规定确定缴费年限,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办理。
第九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证明。
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丧失享受港澳台居民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后,本人或本人亲属应在1个月内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情况。对未能主动报告并接受较多治疗的,应当及时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各级政府对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港澳台大学生除外)的港澳台居民,按照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的同等标准给予补贴。
各级政府对港澳台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持社会保险关系的,凭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得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十二条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为被录用、录用的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有效证件,是指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往来内地的通行证和居住证。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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