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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7月4日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日公开宣判,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孙波收受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贿赂、滥用职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波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80万元罚款;他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被判处四年监禁。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0万元。孙波行贿的财产和成果被追回并上缴国库。孙波在法庭上表示,他将服从判决,不会上诉。
鉴于孙波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事实和证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进行了不公开审理。经审理发现,2006年至2015年,被告孙波利用其担任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协助他人配合大船集团成立公司及公司的后续运作。2000年10月至2016年初,孙波直接或通过妻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64万元。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波在大船集团任职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权谋私,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波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鉴于孙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解释了一些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真诚认罪悔罪;积极提取赃物,所有受贿赃物已被查封、扣押;滥用职权所涉及的款项已经全部追回,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