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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沙7月3日电(记者陈)3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主任邓大元受贿案,判处被告人邓大元有期徒刑5年,并处受贿罪30万元。邓大元的非法所得和孳息应当依法追回,上缴国库。
本院发现,2013年至2018年,邓大元利用其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帮助张家界市鄞州建材有限公司、秦时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奇峰畜牧有限公司处理采石场关闭、工程款支付、土地置换、收购储备、赔偿支付、赞助及项目申报等事宜,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31元。
法院认为,邓大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行为的廉洁性。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邓大元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并接受处罚,积极返还赃物,赃款已全部追回,且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能力,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范玉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