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59字,读完约3分钟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电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生活垃圾量急剧增加,垃圾围城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短板之一。垃圾焚烧发电具有占地面积小、减排效果明显、余热资源可利用的显著特点。它是解决垃圾围城的重要手段,并已逐渐取代传统的卫生填埋场成为主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科学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已成为我国现实国情的迫切需要。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技术装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技术已符合国际标准。通过2017年以来的“安装、树联”(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在厂门口设置电子显示屏,自动监控数据与生态环境部相连)和专项整治等一系列工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管理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为自动监控数据在工业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管理条例》的颁布,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手段,促进行业的排放标准,提升行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投入运行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法规》最大的亮点是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垃圾焚烧厂的主要责任,要求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果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或被检修或校准,垃圾焚烧厂应按照标识规则及时进行标识,未标识的数据视为有效;显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测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断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的证据。
其次,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判断和处理方法。《管理规定》提出了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和一氧化碳五种常规污染物自动监测的日均数据作为考核指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污染物的24小时均值限值或日均值限值应作为超标的判断标准。自动监测日平均数据按《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计算。为确保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物稳定排放,并考虑到实际运行情况,《管理条例》规定,五种常规污染物日平均值在一个月内超过标准五天的,给予处罚,同时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顿。
第三,确定焚烧炉温度不合格的判断和处理。根据《关于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及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通知》(环办环建[2017]33号)中提出的相关要求,《管理规定》采用焚烧炉炉膛热电偶测得的5分钟平均温度值作为判断炉膛温度的标准。为了督促垃圾焚烧厂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同时考虑到我国生活垃圾的实际情况和焚烧现状,《管理条例》提出,如果一个自然日内5分钟内炉温达不到标准超过5次,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