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597字,读完约6分钟

财政部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税法(征求意见稿)》税率表,白酒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高档化妆品的生产(进口)税率为15%。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按照本法附件《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国务院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可以调整消费税税率,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纳税人生产、批发、零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未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消费税采用从价税、从价税或者从价与从价复合征税(以下简称复合征税)的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从价计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按特定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固定税率

复合计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固定税率

第五条从事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不单独核算,或者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成套销售的,适用较高的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相关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

第七条纳税人非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纳税;类似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其组成部分的应纳税额计算纳税。

采用从价计税方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委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支付;类似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其组成部分的应纳税额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方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其组成部分的应税价值征税。

采用从价税计算方法计算纳税构成的公式为:构成应纳税额=(关税应纳税额+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法计算纳税构成的公式为:构成应纳税额=(关税应纳税额+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固定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税价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无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和海关有权核定其应税价值和数量。

第十一条委托人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

第十二条购买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按照规定抵扣消费税:

(a)香烟的烟草生产;

(二)燃放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

(3)用球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

(4)用木质一次性筷子生产木质一次性筷子;

(五)生产实木地板;

(六)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成品油;

(七)分别生产汽油、柴油和润滑油;

(八)集团内企业之间用啤酒酒生产啤酒;

(9)用葡萄酒酿造葡萄酒;

(十)生产高档化妆品。

除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外,上述准予扣除的情形仅限于从纳税人进口或者购买的税目相同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纳税人凭合法有效的凭证抵扣消费税。

第十四条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消费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征收。

海关应与税务机关共享委托征收的消费税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信息。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证之日;如果先开发票,应与发票同一天。

(2)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受托方应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在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之日。

(三)不对外销售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在货物转让之日。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在进境之日。

第十七条消费税征收场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或者自用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受托方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0天、15天、1个月、1个季度或者6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确定;如果你不能按照固定的纳税期限纳税,你可以每次都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计税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如果以10天或15天为计税期,应在到期日起5天内预缴税款,并在次月第一天起15天内申报上月应纳税款,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期限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签发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并将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20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零度新闻网

标题:财政部就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附税率表)

地址:http://www.0ccn.com//flbxw/4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