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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期结束一年多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股权条例》)于昨日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配套规定”)将一并发布。同时,中国证监会宣布重启境内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股权条例》提出了“分类管理、优质资质、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动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定义了三种基本的银行体系。

首先,根据证券公司业务的复杂性,将证券公司分为从事传统证券业务的专业证券公司和在多种业务之间具有显著杠杆和交叉风险的综合证券公司。专业证券公司的股东需要满足基本的法定条件,综合性证券公司的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具有较高的管控水平和风险补偿能力。

第二,要求证券公司彻底检查股权结构和资金来源,禁止用委托基金等非自有资金购买股票。同时,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股东关系进行渗透和验证,防止规避监管;股东在锁定期内不得质押其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质押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50%。实际控制器应符合锁定期的要求。

第三,内外结合,实现全面监管。根据《股权条例》,证券公司必须强化内部管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问责,完善外部问责。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股权管理事务办公室,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证券公司必须明确处理擅自变更股权、虚假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治理的不诚信行为被记录在资本市场的信用数据库中,与分类监管相联系。

内资券商新设审批重启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达标5年过渡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股权分置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安排,并根据咨询结果降低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要求。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调整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删除征求意见稿中对主要股东“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亿元”和“近三年经营收入不低于500亿元”的要求。

内资券商新设审批重启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达标5年过渡

《股权条例》还适当调整了单一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中“单一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1/3”的规定调整为“单一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与《股权规定》一起发布的《配套规定》明确规定了实施该规定的过渡安排。对于控股股东暂时达不到《股权条例》规定的资产规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监管部门将给予5年过渡期。五年后不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不受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金融咨询、证券承销和保荐等常规证券业务的影响,但不能继续开展股票期权做市商、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内资券商新设审批重启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达标5年过渡

《股权条例》适用于中国的所有证券公司,无论是新设立的证券公司还是股票证券公司、国内证券公司还是合资证券公司。

此外,该规则明确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专业类证券公司可以进行转型,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战略规划和风险管控能力选择不同的发展路径。专业证券公司在其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具备《股权条例》规定的资格后,可以申请各种创新和复杂的业务,并转变为综合性证券公司。综合性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改变业务范围,转型为专业证券公司。

来源:零度新闻网

标题:内资券商新设审批重启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达标5年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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