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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为进一步规范托收业务各方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托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收款人和代收机构的管理,通知规定代收机构应在业务流程中逐一确认代收业务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以及收款人和付款人的授权状况。收款人委托的业务与代收业务协议不一致的,代收机构应当拒绝办理。
根据通知,代收机构应区分收款人的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收款人,可采取审核留存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授权协议、设定交易限额、建立保证金机制、延迟资金结算等措施;代收机构应定期检查收款人的合规性,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滥用、出借、出租或出售代收业务接口、伪造或篡改代收业务交易信息。
就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而言,通知规定,如果付款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机构、收款人与代收服务机构分别签订代收服务协议,付款人开户机构可以通过代收业务支持付款人(代收服务机构可以办理便民服务、政府服务、通讯、非投资保险等相关税费、公益捐赠、信用卡和银行贷款还款、资金代收、租金和会员费支付等业务)。
通知中提到,代收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不得通过代收业务办理各种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点对点借贷、各种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支付业务。
此外,通知还提到清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托收业务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可疑交易监控模式,建立相关的付款人和收款人黑名单,及时提醒成员机构托收业务风险。对确认存在违法行为的收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和代收机构,及时采取暂停提供转账结算服务等措施。(黄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