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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南怀瑾把著作权赠送给别人了吗? 出版社构成侵权吗? 著作权许可录用费应该付给谁?

南怀瑾巨额著作权纠纷案二审落锤

经过4年的诉讼,今天上午9点30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由各界瞩目的南品仁和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复旦出版社)、老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企业)、上 法院的判决取消了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即“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企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63,941.18元”“驳回原告南小舜的其余诉讼请求”。 驳回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即维持“驳回反诉原告老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南品仁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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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会再生

南怀瑾巨额著作权纠纷案件二审判决现场

师父掀起波澜

年9月,着名文化学家南怀瑾在苏州去世。 我当时95岁。 南怀瑾精通易经、国学、佛学,是以前从中国传来的文化的积极传人,在两岸有很大影响,生前着有《论语别裁》等70多部作品。 但是,在他去世两年后,南怀瑾的家人和南怀瑾生前创办的老企业、出版社等以巨额版权费在簿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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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南怀瑾的儿子南小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复旦出版社、古企业、上海新华媒体连锁有限企业上海书城长宁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侵犯了其著作财产权。 第二年5月,一审法院依法新增上海老企业为被告。 6月,南小舜撤回了新华书店的起诉。 在南小舜的诉讼请求中,他要求复旦出版社、老古企业、上海老古企业连带赔偿相关版权费989万多元,并由三被告连带支付调查费、律师费及图书费3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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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老古企业提出反诉,要求南怀瑾确认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该企业所有。

南怀瑾生前两次结婚,在大陆和台湾养育孩子的6人中,南小舜和南宋钏是大陆生的孩子。 南怀瑾去世后,在台湾的四个孩子于去年4月共同发行了《亲属关系声明书》和《遗产分配声明书》,根据声明书,南怀瑾在台湾的孩子放弃了南怀瑾“大陆留下的遗产包括大陆出版的继承人著作权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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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南宋钗颁发了《放弃继承权宣言》,宣布自愿放弃上述财产权益的继承权。 由此,南小舜成为南怀瑾继承大陆相关版权的唯一继承人。

南怀瑾于1980年在台湾创办了一家老企业,该企业专门经营南怀瑾作品的传达。

1994年,企业股份的一部分注册为郭姮妟的名义,然后企业任命郭姮妟为社长,郭姮的母亲李素美女士也注册为股东。

2004年,老古企业董事长由南怀瑾变更为郭姮妟、南怀瑾的股票,变更登记为郭姮妟名下。 此外,南怀瑾在大陆传道,2003年上海老古企业成立,4年后的2007年10月,郭姮及其母亲李素美也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在一审诉讼中,南小舜确认到2008年为止,南怀瑾的版权费被汇到谢锦关门保管的南怀瑾账户,谢锦关门负责支出。 2008年后,南怀瑾创办了吴江太湖国际学校,郭姮妮因谢锦烊需要结账,版权费不再汇到南怀瑾账户,提出郭姮孕负责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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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小舜和老古企业、上海老古企业在南怀瑾有支出的情况下,向郭姮姐姐说明确认解决,他曾于2009年8月安排老古企业向相关账户汇款50万元。

诉讼中实行每一句话

南小舜一审,复旦出版社明知出版的着作作者是南怀瑾,却说不支付版权费就随便出版南怀瑾作品获利,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并且指出,老古企业和上海老古企业未经南怀瑾或原告授权,征收南怀瑾作品的版权费,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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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复旦出版社称,该出版社从1989年开始与南怀瑾接触,1990年,老企业“委托上海复旦出版社印刷本公司版权全部为南怀瑾的《论语别裁》一书”。 之后,复旦出版社分别于2008、2009年和老企业签订了多本书籍的出版合同,版权费根据合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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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企业一审表示,南怀瑾于2001年发行了《委托书》,将作品在大陆的独特采用权授予郭姮,并将所得版税留给上海古企业的采购和运营。 原告主张的书籍是老企业在南怀瑾生前获得的授权,南怀瑾对此没有异议。 古企业向法院提供了《录用许可证明书》和《捐款书》的各一部分,表明南怀瑾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和主张版权费,南怀瑾已经把包括争议作品在内的所有作品的版权赠与了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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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老企业认为,这家企业只代表老企业收钱,不应该只负责金钱流动中的代收安排。

对于老企业提出的反诉请求,南小舜不承认“录用许可证明书”和“捐款书”,“赠与”的说法不成立,要求法院驳回反诉。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时,《捐款书》落款部位“南怀瑾”的签名字是用硬笔(签字笔)的黑色墨水直接写的,该签名字是与南怀瑾的签名样品字同一个人写的,但鉴定部门是“南怀瑾”签名字的形成时间

在老古企业提供的《委托书》中,委托复印件是“委托郭姮妟作为本人的特别认可代理人,全权代理本人解决我所有作品在大陆的所有著作权的几个事项。 代理权限:代理签订著作权许可录用合同,代理解决著作权许可录用的其他有关事务的诉讼以外或诉讼解决著作权纠纷。 包括代理协议、代理诉讼、代理决策、放弃诉讼请求、代理和解或调解、代理上诉或反诉、代理法律文件签名。 代理解决所有其他本人所有作品在大陆著作权的法律事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所有文件,本委托人人均同意。 代理人有委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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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录用证书》第一明确记载,南怀瑾作品在中国国内的许可证录用权是专属老企业。 老企业也许可以自己录用第三个人。 第二,老企业的专属录用权期限与法令规定的南怀瑾的作品权利年限相同。 第三,老企业应支付的版税权利金都留给上海的老文化事业及其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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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复旦出版社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136万多元,驳回了南小舜的余诉讼请求,驳回了老企业的反诉请求。

古企业、复旦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上诉。 上海高院去年6月受理后,在3次公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二审过程中,南小舜于去年9月1日死亡,法院依法通知南小舜的遗嘱继承人南品仁作为上诉人参加诉讼。

古企业在二审中要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所有本诉讼请求,支持古企业的反诉讼请求。 老企业认为如下。

第一,原审本索赔中老企业和复旦出版社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原审反诉是著作权归属争议,与复旦出版社无关,且只有在明确涉案著作权归属后才能判定复旦出版社是否侵犯,原审法院前后

第二,《捐款书》的南怀瑾签名经过鉴定是事实,声称“捐款书”是伪造的,但没有提出证据佐证,原审判决否定了“捐款书”的真实性,与事实不符,违反了法律。

第三,南怀瑾知道老企业以权利人的名义与复旦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老企业法定代表人郭姮在南怀瑾所在的相关会议上提出南怀瑾作品的版权归老企业,南怀瑾把作品的著作权授予了老企业

复旦出版社上诉请求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认为如下

第一,《捐款书》的南怀瑾签名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真实性,《捐款书》的南怀瑾已经将其所有著作权授予老企业,老企业有权作为权利人与复旦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原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捐款书”的真实性,

第二,南怀瑾根据郭姮颁发并公证的《委托书》,郭姮有权颁发“录用许可证书”,该“录用许可证书”已经处分了南怀瑾作品的录用许可权,原审判决转变了“录用许可证书”的法律性质

第三,复旦出版社和老企业签订的出版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南怀瑾去世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南怀瑾去世后复旦出版社保留剩下的版权费支付,当时客观上很难区分著作权的归属,没有主观过失,复旦出版社构成侵权,不得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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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诉讼之前,南小舜以侵犯复旦出版社等擅自复印发行的《南怀瑾选集》的构成为由,在浙江省提起诉讼。 年1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时驳回了南小舜的诉讼请求。

今天上午,南品仁的委托代理律师和复旦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到达,在这一小时的判决过程中,他们认真倾听法官的朗读复印件,最后平静地签署了判决书。

三大看点法庭争夺战

南怀瑾巨额著作权纠纷案二审议院

在二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三个争论焦点为中心进行了交战。

南怀瑾已经把它的著作权赠与老企业了吗?

老企业、复旦出版社和上海老企业对《捐款书》进行了鉴定,结果认为上面南怀瑾的签名是真实的。 因为这应该认定这份“捐款书”的真实性。

南品仁认为——南怀瑾平时有留下签名的习惯,《捐款书》是用套印伪造的。

二审法院认为——《捐款书》的真实性还很难确认,南怀瑾的实际行为与老企业主张的南怀瑾已经把其著作权授予了老企业不一致,现在,南怀瑾没有证据表明已经把其著作权授予了老企业,一审判决

判决理由

首先,根据鉴定报告,只能确认“捐赠书”的南怀瑾的签名是真实的,但不能明确该签名和“捐赠书”的印刷复印件形成的优先顺序,因此必须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分解评价该“捐赠书”的真实性

其次,南怀瑾2003年以后的行为与《捐款书》的文案相矛盾,对赠与一无所知。 从2005年到2005年,南怀瑾在台湾地区出版的十多本书籍中人均发行了《南怀瑾郭姮》。 老企业只是出版社。 年7月,南怀瑾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将其作品《论语别裁》的日语翻译本著作权授予李想。 这表明南怀瑾当时也认为是著作权人,老企业对南怀瑾的上述行为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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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老企业和复旦出版社2008年以后签订的涉案出版合同承诺向作者支付著作权许可录用费,到2008年12月17日复旦出版社实际支付给南怀瑾个人账户与“赠与”的说法矛盾。

第四,郭姮和南怀瑾等人在相关出版社讨论作品出版时,表示南怀瑾的作品是“老古出版社的版权”,但没有得到参加的南怀瑾、出版社人员和律师的回应。 这句话的意思是南怀瑾先生授权老古企业、老古企业出版出版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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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据郭姮妟二审当庭透露,南怀瑾2004年交付《捐款书》时,有母亲李素美,但李素美去年10月表示南怀瑾的版权是理据法都南家的子孙。

二、老企业有权允许复旦出版社出版涉案书籍吗?

复旦出版社及古企业、上海古企业认为,《许可录用证书》是郭姮签署的,真实可靠,古企业有权允许复旦出版社出版涉案书籍。

南品仁认为“允许采用证书”一词与2001年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的情况不一致,其公证时间和签署日期间隔过长,老企业和郭姚妟为了应对本案和浙江温州法院的诉讼而伪造。

二审法院认定“许可证录用证书”是真实存在的,老企业认为复旦出版社有权允许涉案作品出版。

判决理由

第一,上诉人对南怀瑾于2001年1月31日签署的《委托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郭姚妟有权据此在中国大陆地区代表南怀瑾对外签订著作权许可采用合同。

第二,出版合同中老企业是授权人,在履约中,到2008年为止著作权的许可录用费支付给南怀瑾个人账户,然后支付给上海的老企业,南怀瑾对此没有异议,而且支付过,南怀瑾允许老企业采用

第三,《许可录用证书》的形成过程可以由台湾律师李潮雄的证词佐证。

第四,《许可录用证书》的真实性已经生效的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确认。

最后,南品仁否认了该“许可证录用证书”的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

对于郭姮妟妟以南怀瑾代理人的名义签署的《许可录用证书》,二审法院指出,其实质性系郭姮妟妟代表南怀瑾与老企业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录用合同,其法律结果应直接归属南怀瑾。 郭姮妟妟可以让老企业、老企业自己录用南怀瑾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许可录用权,或者允许别人录用,不超过《委托书》的授权范围,不需要南怀瑾另外获得授权。 但是,《许可录用证明书》第三条“老企业应支付的版税权利金全部为上海老文化事业及其运营保留”的约定不在《委托书》的确定权限范围内,该条款不得对南怀瑾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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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旦出版社构成侵权吗

复旦出版社认为——出版南怀瑾作品是基于复旦出版社和老企业签订的出版合同,著作权许可录用费按合同支付,因此不构成侵权。

南品仁认为复旦出版社出版了南怀瑾作品,但不支付著作权许可录用费,构成了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复旦出版社不构成侵权。

判决理由

首先,根据涉案《委托书》和《许可录用证明书》的复印件,老企业有权允许复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作品。

其次,复旦出版社出版作品后,到2008年向南怀瑾个人账户支付涉案作品著作权许可录用费,2008年以后,复旦出版社向古企业指定的上海古企业账户支付著作权许可录用费,南怀瑾对此没有异议,2009年8月在上海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本人知道别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否认的,视为同意”的规定,南怀瑾必须知道此事并同意。 即,南怀瑾变更了涉案老企业和复旦出版社出版合同项下著作权许可录用费的支付对象,这种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老企业和出版社对此没有异议,实际上开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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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别认为,上海老古企业有权领取涉案作品著作权许可录用费是基于上述2008年南怀瑾处分了该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录用费,没有证据表明南怀瑾承认了涉案《许可录用证明书》第三条

第三,南怀瑾因其行为于2008年处分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录用费,因此,2008年以后,复旦出版社向上海老企业支付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录用费,是其正常的履约行为,南怀瑾从2008年开始四年间没有提出异议 南怀瑾死亡后,如果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发生纠纷,复旦出版社保留支付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录用费,不违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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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旧古企业没有违背作品许可复旦出版社的出版和南怀瑾本人的意愿,出版合同的实际交易情况与《许可录用证明书》的比较有效的条款和南怀瑾本人的意愿不矛盾。 复旦出版社前期根据南怀瑾、后期根据旧企业的指令向上海古企业支付版权许可录用费,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与南怀瑾本人的意愿不矛盾。 因为在这个事件中复旦出版社不存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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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认为,古企业拥有南怀瑾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许可录用权,可以允许他人录用,上海古企业可以领取出版合同项下的著作权许可录用费,古企业、上海古企业在法律上分别是独立的主体,利益相关公司在这里

工作时间线

南怀瑾巨额著作权纠纷案判决当天

审判长宣读判决的主文

1980年:南怀瑾在台湾创办了一家老企业

1994年:老古企业的部分股份被转移登记到郭姮妟名下

2001年1月:南怀瑾在《委托书》上签名,将作品在大陆的独特采用权授予郭姮

2001年6月:郭姮妟签署了《许可证录用证书》

2003年9月:上海老企业成立

2004年10月:老古企业理事长由南怀瑾变更为郭姮妮,南怀瑾的股票变更,登记为郭姮孕名义

2007年10月:郭姮妟及其母亲李素美成为上海老古企业股东

2008年12月:复旦出版社的支付方法由向南怀瑾个人账户支付著作权许可录用费变更为向上海老古企业账户支付

2009年8月:南怀瑾安排老企业把50万元汇到相关账户

年9月:南怀瑾逝世

年10月:李素美表示南怀瑾的版权版税属于南家子孙

年1月:浙江温州中院对南小舜私自复制发行给复旦出版社等的《南怀瑾选集》构成侵害事件作出终审判决

年4月:南怀瑾在台湾抚养的四个孩子宣布放弃南怀瑾大陆遗产(包括著作权益)的继承权

年5月:南怀瑾在大陆长大的子女之一南宋钏放弃了南怀瑾大陆遗产(包括著作权益)的继承权

10年10月:南怀瑾在大陆抚养的孩子之一南小舜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一审诉讼

年4月:老古企业向上海一中院提交“捐款书”(“捐款书”显示署期限为2003年2月)

年9月:老企业提起反诉

年3月:上海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年6月:上海高院受理老企业、复旦出版社的上诉要求

年9月:南小舜去世,上海高院依法通知南小舜的遗言继承人南品仁作为上诉人参加诉讼

今天(年9月28日):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南怀瑾巨额著作权纠纷案判决

复旦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在送达证明书上签字

资料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图:奚晓诗

责任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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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度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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